工伤如何鉴定以及赔偿?


工伤鉴定和赔偿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工伤鉴定。工伤鉴定分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两个步骤。工伤认定是确定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是在工伤认定之后,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一般是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进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该委员会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接下来是工伤赔偿。赔偿项目和标准根据不同情况而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例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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