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社会抚养费有哪些问题?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在肇庆,社会抚养费的相关规定遵循国家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的征收标准如下: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外,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一般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肇庆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的,旨在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生育,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