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品收到普票再赠送客户该如何入账?
我公司外购了一批商品,收到的是普通发票,之后把这些商品赠送给了客户。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进行入账操作,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正确的入账方法,以免账务处理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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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和入账规则。首先,对于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的行为,在税务和会计处理上都有相应的规定。 从会计角度来看,外购商品收到普通发票后再赠送客户,应按照成本进行入账。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商品的入账价值就是购买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但在会计核算上,一般不确认收入,而是直接按照成本结转。例如,企业购买商品花费了1000元,取得普通发票,账务处理为:借记“库存商品”1000元,贷记“银行存款”1000元。当将商品赠送给客户时,借记“销售费用”1000元,贷记“库存商品”1000元。 从税务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不过因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按照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没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 成本利润率)。一般成本利润率为10%。比如上述例子中,商品成本为1000元,组成计税价格 = 1000×(1 + 10%) = 11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 = 1100×适用税率(假设为13%) = 143元。此时账务处理还需要考虑增值税,借记“销售费用”1143元,贷记“库存商品”1000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3元。这样的入账处理既符合会计规范,也遵循了税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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