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自产产品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我公司最近想用自产产品对外进行投资,但不清楚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不知道在会计分录上要怎么做,相关的税务处理又该如何操作,也不了解有哪些需要遵循的规范和准则。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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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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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涉及到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等相关规定,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处理。也就是说,要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举个例子,假如 A 公司用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对 B 公司进行投资,该批产品的成本是 80 万元,公允价值是 100 万元,增值税税率为 13%。那么 A 公司在会计处理上,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100 万元,同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万元(100×13%)。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 113 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万元。 然后,要结转这批产品的成本,会计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万元;贷:库存商品 80 万元。 在税务处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在企业所得税上也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之,自产产品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需要综合考虑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准确进行收入确认、成本结转以及税务申报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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