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有哪些?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下为你列举一些常见的侵犯人格权的行为。
首先是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行为。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内容的权利。如果有人故意杀害他人,这显然是严重侵犯生命权的行为。身体权强调身体的完整性和行动自由,非法拘禁他人,限制其人身自由,就侵犯了身体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比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他人受伤,就是侵犯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其次是侵犯姓名权和名称权的行为。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同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的权利。比如,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进行商业活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签署文件等,都属于侵犯姓名权。名称权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其名称享有的权利,与姓名权类似,盗用、假冒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开展业务 等行为,就是侵犯名称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再者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或者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比如,商家未经模特同意,将其照片用于广告宣传,就侵犯了模特的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还有侵犯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行为。名誉权是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就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比如,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诋毁他人。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等行为,就是侵犯荣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 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最后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比如,未经他人同意,偷看他人信件、日记,或者非法获取、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等,都属于侵犯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