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中有关立法听证有哪些规定?
我参与了一个行政立法相关的项目,听说在行政立法过程中会有立法听证环节,但不太清楚具体规定是怎样的。我想了解立法听证的适用范围、组织程序、参与人员等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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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中的立法听证,是指在行政立法过程中,行政机关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事项举行的听证会。 首先,关于立法听证的适用范围。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起草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也就是说,当行政立法涉及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并且存在较大争议时,就可能需要举行立法听证。例如,在制定有关城市交通收费的规章时,如果涉及到增加市民的出行成本,就可能会举行听证。 其次,立法听证的组织程序。一般来说,起草单位在举行听证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报名参加。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允许参加人充分发表意见,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听证结束后,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听证记录,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完善。例如,在听证过程中,参加人提出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单位就应当认真考虑,并在规章草案中予以体现。 最后,参与人员方面。参与立法听证的人员通常包括起草单位的代表、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以及普通公众等。各方人员可以在听证会上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为行政立法提供参考。比如,在制定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时,环保专家可以从专业角度提出建议,企业代表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发表看法,普通公众可以从自身生活需求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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