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关于财产保全时限有什么规定?
我涉及一个行政案件,现在对方申请了财产保全,我不太清楚行政强制法里对于财产保全的时限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保全的时间是多久,什么时候能解除,这对我的资金安排和后续处理很重要,希望了解相关规定。
展开


在行政强制领域,财产保全一般对应着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强制法关于财产保全时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说的三十日期限,就是从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个基本期限。如果遇到情况复杂的案件,行政机关经过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不过,在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同时,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关于冻结存款、汇款,《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