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法律规定必须为的情况是怎样的?
我在和行政部门打交道时,听说行政法有‘法律规定必须为’的要求。我不太明白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在实际中是怎么体现的呢?行政部门具体要怎么做才符合这个规定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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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领域,‘法律规定必须为’体现的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当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要做某件事情时,行政机关就有义务去执行,不能推脱或不作为。 从法律原理上看,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予,行政机关的存在和运作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权利。所以,一旦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某项职责,行政机关就必须积极履行。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重要体现,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这就从司法层面保障了‘法律规定必须为’这一要求的实现。当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比如,在城市管理中,如果法律规定某一行政部门有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的职责,当有公民举报存在违法建筑时,该行政部门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如果行政部门对举报置之不理,就是典型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举报人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职责。 再比如,市场监管部门有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市场监管部门就必须及时介入调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市场监管部门不作为,消费者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促使行政部门履行其职责。总之,‘法律规定必须为’是行政法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旨在确保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共利益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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