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情形有哪些?

我和政府部门有点纠纷,打算维权。朋友说有的情况得先行政复议才能行政诉讼,我不太懂。想知道行政诉讼复议前置到底有哪些情形,免得自己走弯路浪费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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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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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复议前置是指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比如甲认为政府将某块土地的使用权确认给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那么甲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去法院起诉。 第二种是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例如,企业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就需要先申请复议。 第三种是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主要是针对一些涉及市场竞争和企业集中的行政行为。 了解这些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情形,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维权途径,避免因程序错误而耽误维权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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