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有哪些?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等规则。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相关规定。
首先是申请与受理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若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
其次是审查与决定程序。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情况下,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
再者是听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
另外还有变更与延续程序。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
总之,行政许可实施程 序的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行政许可的合法、公正、公开进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20个最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