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中不可抗力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遇到了一些突发状况,感觉像是不可抗力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对于不可抗力是怎么说的,这种不可抗力会对我的行政复议申请产生什么影响呢?想了解一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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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这里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不可抗力”这个法律概念。简单来说,不可抗力就是那些人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说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这些灾害的发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且一旦发生,人们很难提前做好完全的应对准备,也没办法阻止它发生,这就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还有一些社会事件,像战争、罢工等,同样也是个人难以左右的,也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 在行政复议的场景中,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为不可抗力而耽误了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法律是给予一定宽限的。举个例子,你本来应该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在第20天的时候遭遇了洪水,当地交通、通讯全部中断,你没办法及时去提交申请。等到洪水退去,交通和通讯恢复正常,这个时候申请期限就从恢复正常那天开始接着计算,而不是从你原本该申请的截止日期重新算。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让他们因为一些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而丧失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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