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是怎样的?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一直没出结果,心里很着急。我想知道行政复议案件有没有明确的审理期限规定?这个期限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到什么时候结束呢?超过期限没出结果我该怎么办?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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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时间限制。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里的“受理申请之日”,就是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确认其符合受理条件的日期。六十日的期限是一个一般规定,绝大多数的行政复议案件都要在这个期限内完成审理。 不过,法律也考虑到了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也就是说,加上延长的期限,最长的审理期限是九十日。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超过了上述规定的期限,既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又没有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等情况,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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