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行为与公民的行为有哪些不同?

我不太清楚行政行为和我们公民日常的行为有啥不一样的地方。感觉政府部门做事和我们自己做事好像不太一样,但又说不出具体区别在哪。我想了解下它们在性质、特点、影响等方面都有啥不同,希望能有个清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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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行政行为和公民的行为确实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从行为主体来看,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这些主体具有公共管理职能,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比如工商局对企业进行登记注册、税务局征收税款等。而公民行为则是由普通的自然人实施的,每个公民基于自身的意愿和需求进行各种活动,像个人去商场购物、签订私人借款合同等。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对行政主体有明确的界定,规定了行政诉讼中被告(即行政行为的作出者)的范围,这也从侧面反映了行政行为主体的特定性。 其次,在行为的依据方面,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其权力来源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不能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行事。例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进行处罚,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而公民行为虽然也要遵守法律,但更多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据自己的意思自治来进行。公民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签订合同、参与何种社交活动等,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可。 再者,从行为的效力和后果来讲,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公定力意味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撤销之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要遵守。比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被依法撤销之前,当事人必须执行。而公民行为的效力则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公民之间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在救济途径上,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行政复议是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要求重新审查该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则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由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公民之间因行为产生纠纷时,一般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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