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费是怎样规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费是在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时涉及的一项费用,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实现担保物权在法律上的概念。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像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将担保财产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 关于申请费的规定,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会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收取申请费。具体而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申请费: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后,会对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后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该裁定可以作为执行依据,进入执行程序。此时,申请费就由债务人、担保人来承担。如果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申请费由申请人自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