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法律领域,故意和过失是否被统称为过错?
我在处理一些民事纠纷的资料时,看到里面提到了故意和过失这两个概念,不太明白在民事法律里,故意和过失是不是就合起来叫做过错呀?想搞清楚这个概念,免得在后续理解相关法律问题上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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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法律领域,故意和过失的确被统称为过错。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故意和过失这两个概念。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举个例子,张三明知自己将李四的珍贵花瓶砸坏会造成李四的财产损失,还故意用力把花瓶砸了,这就是故意的行为。 而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比如,王五在打扫卫生时,本应该注意到旁边桌子上的易碎物品,但他疏忽大意没有注意,结果不小心把物品碰倒摔碎了,这就属于过失行为。 将故意和过失统称为过错,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过错是一个关键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导致他人权益受损,行为人都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故意和过失对于确定责任的大小和赔偿的范围也有一定的影响。一般来说,故意侵权的行为人可能要承担更重的责任,因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大;而过失侵权的行为人责任相对较轻,但仍然需要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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