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公共财物吗?
我想弄清楚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儿。在工作中接触到了这两个罪名,不太明白它们的犯罪对象到底是什么,有人说都是公共财物,可我有点怀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两个罪名的犯罪对象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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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并不都是公共财物。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共财物。这里的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等。简单来说,就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和职责,他们管理、经手公共财物,如果利用职务之便将这些财物据为己有,就构成贪污罪。 而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这个本单位财物既可能是公共财物,比如集体企业的财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财物,比如私营企业的财物。也就是说,职务侵占罪的范围更广,不局限于公共财物。 所以,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二者不能简单地认为犯罪对象都是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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