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换商品是否涉税?


积分换商品是否涉税,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些基本的税收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对于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顾客积分,顾客用积分兑换商品这种情况,在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一般认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已经将积分价值包含在销售价格中,积分兑换商品实质是一种折扣销售行为,所以通常不需要额外缴纳增值税。例如商场销售一件1000元的商品,同时给予顾客100积分,每10积分可兑换价值10元的商品,顾客后续用积分兑换商品时,相当于购买商品时已经支付了这部分价值,不用再为兑换的商品缴纳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所以企业在销售商品并给予积分时,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积分或积分失效时,再确认为收入。 如果是企业单纯给予顾客积分,后续顾客用积分兑换商品且与之前的消费没有直接关联,在增值税上,可能会被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企业用积分兑换商品给顾客,就类似于无偿赠送,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需要按照视同销售来处理,根据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