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税务机关的罚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我公司经营不善要申请破产了,现在有个问题很纠结,税务机关之前对我们公司有一笔罚款,不知道这笔罚款算不算破产债权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情况,希望懂的人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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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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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税务机关的罚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之前别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的一种可以要求还钱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二是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三是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等。 然而,税务机关的罚款并不属于上述法定的破产债权范畴。这是因为,罚款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它的目的主要是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从法律原理角度来看,破产程序的核心目的是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公平分配,以满足众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将税务机关的罚款列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实际上是让全体债权人来分担了企业违法行为的后果,这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这一规定进一步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税务机关的罚款不能作为破产债权来处理。 所以,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和原理,税务机关的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这笔罚款通常是不会从破产财产中进行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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