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预告登记的法条是怎样的?

我最近在处理房产相关的事务,听说有预告登记这个概念,想知道民法典里关于预告登记的法条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这些规定对我处理房产事务会有什么影响,希望能了解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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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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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主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将来实现物权。通俗来讲,就是当我们签订了房屋买卖等不动产物权协议后,为了防止卖方把房子再卖给别人或者进行其他不利于买方的操作,买方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一条明确了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既包括房屋买卖协议,也包括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同时强调了预告登记的效力,即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保障了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权益。 另外,该条还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是对预告登记失效情形的规定。如果债权消灭了,比如买卖双方解除了合同,那么预告登记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或者在能够进行正式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权利人没有去申请登记,预告登记也会失效。这一规定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 预告登记制度在实际生活中有着重要意义。对于购房者来说,通过预告登记可以有效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等情况的发生,保障自己对房屋的购买权益。对于整个不动产交易市场而言,预告登记制度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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