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坏账汇算清缴需要调减吗?为什么?
我之前有笔坏账已经处理了,现在又收回来了。在做汇算清缴的时候,我不太确定这笔收回的坏账需不需要调减。也不明白其中的原因,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原理,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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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收回坏账汇算清缴是否需要调减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坏账和汇算清缴的基本概念。坏账指的是企业没办法收回或者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而汇算清缴呢,是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接下来,我们看看收回坏账在汇算清缴时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企业确认坏账损失时,这部分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做了扣除。然而,当之前确认的坏账又收回时,实际上这部分款项就不再属于损失了。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收回坏账意味着企业的经济利益增加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收回以前年度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在汇算清缴时,这部分收回的坏账是需要进行纳税调增,而不是调减。因为之前扣除坏账损失已经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现在收回就相当于收入增加了,所以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企业在去年确认了一笔10万元的坏账损失,在去年的汇算清缴中已经将这10万元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今年这笔坏账又收回了,那么在今年的汇算清缴时,就需要将这10万元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做是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准确性和公平性,避免企业重复扣除损失或者少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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