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是否需要纳税调增?


在探讨坏账损失是否需要纳税调增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坏账损失和纳税调增。坏账损失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的应收款项(比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因为对方企业破产、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确定无法收回而遭受的损失。而纳税调增是指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对于一些会计上已经列支但税法不允许扣除或者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项目,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增加,从而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准备金支出就包括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一般情况下,企业按照会计制度计提坏账准备,在会计上会减少当期利润,但在税法上,这种计提的坏账准备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只有当坏账实际发生时,才可以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只是计提了坏账准备,而坏账损失并没有实际发生,那么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需要将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不过,如果坏账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了,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扣除。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已经按照规定申报扣除了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不需要再进行纳税调增了。 综上所述,坏账损失是否需要纳税调增,关键在于坏账损失是否实际发生以及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申报扣除。如果只是计提坏账准备而坏账未实际发生,需要纳税调增;如果坏账实际发生且按规定申报扣除了,则不需要纳税调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