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不回来的坏账是否要纳税调增?
我公司有几笔账款怎么都收不回来了,已经确定是坏账。但在纳税申报时,我不知道这部分坏账需不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不清楚税法对于这种收不回来的坏账在纳税方面是如何规定的,所以想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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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处理上,收不回来的坏账是否需要纳税调增,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坏账和纳税调增。坏账就是企业没办法收回来的应收账款。而纳税调增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增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一般会计上会按照一定方法计提坏账准备,但在税法上,只有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过税务机关核准的坏账损失,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当企业的坏账损失满足以下条件时,是可以在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增的。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不过,如果企业的坏账损失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那么会计上计提的坏账准备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企业一定要注意按照税法规定,准确判断坏账损失能否税前扣除,并及时履行申报程序,避免因错误处理带来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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