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和征管法哪个具有优先适用权?
我在处理企业相关事务时,遇到了企业破产和税务征管方面的问题。现在不太清楚,当企业破产涉及税务问题时,是按照《破产法》来处理,还是依据《征管法》,想知道这两部法律哪个优先适用,好确定处理问题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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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破产法》和《征管法》哪个优先适用的问题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破产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它主要调整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的一系列法律关系,比如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财产的清算和分配等。而《征管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它的目的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其核心在于规范税收征管机关的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这就意味着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的清偿是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的。 不过,《征管法》在税收征管的一般性规定和正常纳税秩序的维护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当企业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税收征管,包括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但一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的特殊规定将优先于《征管法》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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