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前奖金发放有什么规定吗?


在了解汇算清缴前奖金发放的相关规定之前,我们先来解释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和某些其他实行预缴税款办法的税种,在年度终了后的税款汇总结算清缴工作。简单来说,就是在一年结束后,对全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一个汇总核算,多退少补。奖金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对于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发放奖金,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已经实际发放了奖金,这部分奖金是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这样就能减少企业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从个人所得税方面来讲,奖金一般是和当月工资一起合并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但自2024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做有助于准确计算个人全年应缴纳的税款,避免少缴或者多缴税款的情况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