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负责人和法人有哪些区别?
我最近在研究公司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分公司负责人和法人的区别不太清楚。我想知道在实际的公司运营中,他们在职责、权利、承担责任等方面具体有什么不一样。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帮助我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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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和法人有诸多区别。 首先是身份性质不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依据《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像各类公司、事业单位等都属于法人范畴。简单说,法人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组织体。而分公司负责人是自然人,是被上级法人单位任命,代表分公司行使职权、主持日常生产运营或服务活动的人。 职责范围也有差异。分公司负责人主要精力放在分公司日常运营管理上,比如分公司的销售业务开展、市场推广活动策划、客户服务质量把控以及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 。法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则着眼于整个公司,要参与制定重大决策,像决定公司是否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提出破产安排、调整公司整体架构等,并且要在重要法律文件上签名确认。 在责任承担方面区别明显。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负责人不能让分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要对公司行为负责,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比如公司违法经营,法定代表人可能被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概念: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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