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票后款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我和合作方有先票后款的约定,现在对方不承认收到发票,还没付款。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先票后款的举证责任该怎么分配,我要证明哪些方面,对方又要证明什么呢?
展开


先票后款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结算方式,指的是收款方先开具发票,付款方再按照约定支付款项。在涉及先票后款的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先票后款的交易中,如果收款方主张付款方已经收到发票且达到付款条件,那么收款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这两点。 首先,收款方要证明已经向付款方交付了发票。可以提供的证据有发票签收单、快递单据、电子邮件记录等。例如,如果是通过快递寄送发票,保留好快递单号和查询记录,显示对方已签收,这就是交付发票的有力证据。 其次,收款方还需证明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这可能涉及到合同约定的交付货物或服务的完成情况等。比如合同约定在完成某项工程并验收合格后付款,收款方就需要提供工程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 而付款方如果主张已经付款或者存在其他不应付款的理由,也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比如付款方称已经通过银行转账付款,就需要提供转账记录。 总之,在先票后款的纠纷中,双方都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