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车公事发生车祸责任如何划分?

我开着单位的公车去办公事,在路上发生了车祸。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责任该怎么划分,是我个人承担,还是单位承担,或者是有其他的划分方式?我很担心自己会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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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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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车公事发生车祸的情况下,责任划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公车公事这种特殊情况,涉及到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车祸,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工作人员在事故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比如严重违反交通规则、酒后驾车等,用人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工作人员进行追偿。例如,工作人员超速行驶、闯红灯等明显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导致车祸发生,就可能被认定为有重大过失。 此外,如果公车投保了商业保险,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商业保险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公车公事发生车祸,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若工作人员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若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单位赔偿后可向其追偿。同时商业保险也会在其范围内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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