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罪漏罪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我因为一些事涉及到法律问题,听说有新罪漏罪数罪并罚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对于新罪和漏罪,数罪并罚是怎么计算的,是一起算还是分开算,有没有什么明确的规则和方法呢,希望能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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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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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了多个罪行,法院会对这些罪行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一定规则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对于新罪和漏罪的数罪并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首先说漏罪的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也就是“先并后减”的方法。比如,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3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有盗窃罪未判决,对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时,先把8年和5年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则确定一个合并执行的刑期,假设确定为10年,再减去已经执行的3年,那么甲还需要执行7年。 然后是新罪的数罪并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先减后并”的方法。例如,乙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4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先减去已经执行的4年,前罪还剩6年,再把这6年和新罪的6年,按照第六十九条确定合并执行的刑期,假设确定为10年,那么乙接下来要执行10年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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