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能一事二次罚吗?
我之前因为在路边摆摊卖小吃被城管罚了款。最近城管又说要因为同样的摆摊行为再次罚我款,我就很纳闷,这不是同一件事吗,怎么能罚两次呢?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行政处罚一事二次罚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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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行政处罚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简单来说,“一事不再罚”就是对于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及以上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这里明确了在罚款这一处罚种类上,是严格禁止一事二罚的。 不过,对于“一事”的认定在实际情况中有时较为复杂。如果违法行为呈现出持续状态,或者是新的行为与之前的行为存在本质区别,这就不能简单认定为“一事”。例如,某商家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虽然从表面看是一直在卖过期食品,但如果是不同批次的过期食品被查出,可能就会被认定为多个违法行为,从而有可能面临多次处罚。 另外,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可以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实施。比如,一个企业因违规排放污染物,环保部门可以既对其进行罚款,同时也可以责令其停产整顿。因为罚款和责令停产整顿属于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所以,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不能一事二次罚,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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