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加班费后还能再要求补回来吗?


在讨论自愿放弃加班费后能否再要求补回来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加班费的概念。加班费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应获得的额外劳动报酬。一般来说,劳动者加班会占用自己的休息时间,所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以此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那么,劳动者自愿放弃加班费后,还能否再要求补回来呢?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劳动者是在被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了放弃加班费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协议,之后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如果劳动者是完全出于真实意愿,自愿放弃加班费,并且该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那么劳动者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之前放弃的加班费,可能就比较难得到法律支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该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遵守。不过,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比如超时加班等,即使劳动者签了放弃加班费的协议,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因为法律对于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是强制性的,不能通过协议来排除。 综上所述,自愿放弃加班费后能否再要求补回来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签订协议时的具体情况以及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是否合法等因素。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先进行协商沟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