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强拆农村宅基地房屋吗?
村里计划进行一些建设项目,涉及到部分宅基地房屋拆迁。有些村民担心法院会直接来强拆他们的房子,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法院才有权这么做,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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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符合一定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农村宅基地房屋进行强拆的,但并不是随意就能强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房屋征收应当遵循“补偿先行,搬迁随后”的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其次,当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才会批准并执行强拆。这里的法定条件包括:一是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二是征收补偿决定不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法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 另外,如果强拆程序不合法,或者未满足法定条件就进行强拆,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例如,没有取得农村市级相关部门出具的允许对房屋进行拆除搬离的拆迁许可证,或者拆迁许可证的取得不符合法定程序或条件;拆迁方给予原有住户的经济补偿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未先行给予原有住户经济损失赔偿、临时居住费用或提供临时居住地;未给予房屋原有主人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选择权;由建筑单位、开发商等直接进行的拆迁行为未经行政机关批准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等,这些情况下的强拆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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