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返还和损失赔偿是否能同时主张?
我之前和别人签了个合同,交了定金,结果对方违约给我造成了损失。我现在想让对方返还定金,同时赔偿我的损失,不知道在法律上能不能这样主张,有没有相关规定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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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损失赔偿则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关于定金返还和损失赔偿能否同时主张,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只能二选一适用。但如果选择定金条款后,定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那么就可以主张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那部分损失。从这里可以看出,在一定条件下,定金返还和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赔偿是可以同时主张的。 例如,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乙违约,给甲造成了8万元的损失。如果适用定金罚则,乙应双倍返还定金即10万元,此时定金足以弥补损失,甲不能再额外主张损失赔偿。但如果甲的损失是15万元,定金双倍返还的10万元不足以弥补损失,那么甲除了要求乙返还定金外,还可以要求乙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5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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