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内容能不能改?
我和前妻签了离婚协议,当时为了快点离,有些条款对我不利。现在我想重新协商修改部分内容,比如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不知道离婚协议签了之后还能不能改,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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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内容能否修改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离婚协议是可以修改的。因为离婚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生效的协议,以离婚为生效条件。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该协议并未生效,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自愿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协商一致,就可以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比如重新约定财产分割的比例、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数额等。 其次,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修改离婚协议。因为此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过,如果存在法定情形,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能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协议。但对于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等问题,如果出现了一些重大的客观情况变化,比如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改变、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增加等,也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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