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可以约定管辖吗
我打算和另一半协议离婚,想在离婚协议里把之后要是有纠纷的管辖法院约定好,就想问问这在法律上允许不,要是不行的话原因是什么,希望能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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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一般情况下不可以约定管辖。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就是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用书面方式就争议事项约定由哪个法院来管,以此解决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问题。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而离婚协议是基于身份关系签订的特殊协议,它同时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虽然其中会涉及财产分割等财产方面的内容,但因为其核心是解除婚姻关系这种人身关系,并不单纯属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比如常见的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这是基于父母子女这种人身关系产生的,就不能适用约定管辖。 不过有一种特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也就是说离婚后单纯因财产争议,在符合相关规定时可以适用约定管辖。 总之,离婚协议不能随意约定管辖法院,若因离婚引发纠纷,通常还是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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