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固定资产能否抵押担保?


在我国民法典中,固定资产通常是可以抵押担保的,但也存在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首先,咱们来理解一下抵押担保的概念。抵押担保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这里面提到的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等很多都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是可以用来抵押担保的。 然而,并非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能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了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所以,如果固定资产属于以上这些情况,就不能进行抵押担保。 此外,在进行固定资产抵押担保时,还需要注意办理相应的手续。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对于不动产抵押,只有办理了登记,抵押权才真正设立;对于动产抵押,虽然不登记也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但如果遇到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未登记的抵押权可能无法得到优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