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在销售保健食品中可以不记录吗?
我是一家食品店的老板,平时也会卖一些保健食品。最近我听说销售保健食品要做记录,但我觉得挺麻烦的,想问问从法律上来说,我在销售保健食品的时候可以不做记录吗?不做记录会有啥后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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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食品经营者在销售保健食品时不可以不记录。 这里涉及到食品经营过程中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这一制度有助于保障食品安全,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通过记录追溯到问题食品的源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同时,保健食品作为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其销售管理更为严格。如果食品经营者在销售保健食品时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所以,食品经营者在销售保健食品时一定要做好记录工作,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保障自身合法经营和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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