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福建夫妻离婚时债务可以全部撇清给一个人吗?

我是福建的,和配偶准备离婚,现在有一些债务。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能不能把这些债务都让对方承担,我自己完全不负责,这样的操作在法律上允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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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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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福建夫妻离婚时,债务是有可能通过特定方式约定由一个人承担的,但这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首先,我们要明白夫妻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一起贷款买房,或者一方为了家庭日常开销借的钱等。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则是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债务全部由一方承担,这种约定在夫妻内部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夫妻双方之间按照这个约定来履行。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当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承担了全部债务后,可以依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自然是由负债的一方独自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所以,福建夫妻离婚时可以在内部约定债务由一个人承担,但对于共同债务而言,不能以此来逃避对债权人的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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