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以前送给女朋友家的礼和金器能否要回来?
我之前和女朋友恋爱,期间给她家送了不少礼品和金器。现在我们分手了,我心里有点纠结这些东西能不能要回来。毕竟这些礼和金器也花了我不少钱,不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我有没有权利把它们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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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分手了以前送给女朋友家的礼和金器是否可以要回来,需要分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两个法律概念,即赠与和附条件赠与。赠与就是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另一方,送出去之后一般就不能再要回来了。而附条件赠与呢,就是在赠与的时候附带了一定的条件,当这个条件不成立时,赠与人是可以要求返还财产的。 在恋爱关系中,如果送给女朋友家的礼和金器是在一些特殊节日或者日常交往中,以增进感情为目的的普通赠与,比如情人节送的小礼品等,这种情况下,一般就视为普通的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旦赠与完成,财产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受赠人,赠与人通常不能要求返还。 但是,如果送这些礼和金器是以结婚为目的,属于附条件赠与。当双方最终没有结婚,也就是所附的结婚条件没有成就时,赠与人是可以要求返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虽然这里说的是彩礼,但实践中对于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比较贵重的礼和金器,也会参照此规定处理。 所以,判断能不能要回这些礼和金器,关键要看当时赠送的目的和性质。如果是普通赠与,一般要不回来;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可能要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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