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传闻证据规则下的传闻证据能否作为证据?

我遇到个事儿,有个纠纷涉及到一些别人转述的话,也就是传闻证据。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按照传闻证据规则,这种传闻证据到底能不能当作有效的证据来用,会不会被法院认可,所以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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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所主张事项真实性的陈述。而传闻证据规则,简单来说就是对传闻证据的可采性进行限制的规则。 在我国,一般情况下,传闻证据的证明力相对较弱,通常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六)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这里的证人在法庭之外作出的传闻性陈述,就类似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其可靠性和真实性难以保证。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传闻证据绝对不能作为证据。如果传闻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共同证明案件事实,那么它是有可能被法院采信的。例如,有多个不同来源的传闻证据指向同一事实,并且与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相吻合,这种情况下,传闻证据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证明作用。此外,如果提供传闻证据的人能够说明该证据的来源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且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有力的反驳,法院也可能会综合考虑采纳该传闻证据。所以,传闻证据不是完全不能作为证据,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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