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转出?

我经营着一家企业,前段时间遭遇了自然灾害,公司仓库里的不少货物都受损了。这些货物之前采购时都有进项税额,现在我就想弄清楚,因为这次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能不能进行转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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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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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法规定中,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而对于“非正常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并不在上述“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内。所以,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这意味着企业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时,在增值税处理上不会额外增加负担,企业可以正常抵扣相关进项税额,这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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