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自然灾害损失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我公司遭遇了自然灾害,导致部分货物受损。在处理税务时,我不太清楚这些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能不能进行抵扣。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这种情况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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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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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领域,进项税抵扣是一个重要概念。进项税,简单来讲,就是企业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等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而进项税抵扣,就是企业可以用这部分支付的增值税来抵减自己销售货物、劳务等应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并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种“非正常损失”情形。所以,自然灾害损失对应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这是因为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并非企业管理不善导致,让企业承担这部分进项税不能抵扣的负担是不合理的,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减轻企业在自然灾害这种特殊情况下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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