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不致残的情况下,具体是怎样赔偿的?


工伤不致残的情况下,职工仍然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赔偿项目及标准**: - **医疗费**: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这部分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例如,职工因工伤需要使用某种药品,该药品必须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才能获得相应的报销。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如,职工因当地医疗条件有限,需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院就医,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合理交通和食宿费用可获得赔偿。 - **康复费用**:按规定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符合规定的费用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辅助器具费**:具体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辅助器具费标准支付。例如,职工因工伤导致手部受伤,需要佩戴辅助器具辅助康复,相应费用可按标准获得赔偿。 - **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医疗期工资(单位支付)**: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应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例如,职工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这3个月单位应按照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发放工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申请赔偿材料**: - 用人单位需提供《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原件、事故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住院医疗药品汇总清单等。 - 转外就医需提供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经社保处同意后前往治疗。 - 假肢、义眼、镶牙和代步等辅助器具需提供《安置、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等。 **赔偿程序**: - 向办理机构申办工伤赔偿,办理机构是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或者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 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 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 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