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人是否可以提先履行抗辩权?
我给别人做了连带保证人,现在债权人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但我觉得应该先让债务人履行义务,我不太清楚自己作为连带保证人能不能提出先履行抗辩权,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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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如果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一方就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要是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也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而对于连带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前提是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但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要求连带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不存在先让债务人履行,再让保证人履行这样明确的先后顺序。所以,一般情况下连带保证人不能依据先履行抗辩权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不过,如果在具体的保证合同中有特殊约定,使得债务存在先后履行顺序,那么连带保证人就有可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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