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先诉抗辩权只有一般保证人有吗?

我给人做了担保,合同里好像约定我是一般保证人。最近债权人找我还钱,可债务人还有财产呢。我听说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想问下是不是只有一般保证人才有这个权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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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可以拒绝清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找债务人要钱,等把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完还不够偿债时,自己才承担责任。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原则上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特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意味着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所以,通常情况下先诉抗辩权只有一般保证人有,但在特定法定情形下,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会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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