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存在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吗
在涉及债务保证的事情里,我想搞清楚一般保证方面的规定。我给人做了一般保证,现在债权人在没找债务人的情况下直接找我承担责任,我就想知道从法律规定来讲,一般保证是不是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况,在什么情况下我能行使这个权利保护自己 。
展开


一般保证存在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先诉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一般保证中,当债权人找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去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诉讼或仲裁,并且经过强制执行后,要是债务人确实没办法履行债务了,这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种情况下,债务人都找不到且没有财产用来偿债,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基础就不存在了。 二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因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其财产状况已经特殊,此时保证人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来推脱责任。 三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这表明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偿债了,保证人就需承担责任。 四是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既然保证人自己书面放弃了这个权利,那就不能再主张行使了。 总之,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是保障保证人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保证人的这项权利会受到限制。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