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抵押担保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我给别人的债务提供了抵押担保,现在债权人找我要求实现抵押权。我觉得应该先让债务人还钱,想知道我作为第三人抵押担保人有没有先诉抗辩权,能不能要求债权人先找债务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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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而未果前,拒绝债权人请求偿还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去找债务人要钱,实在要不回来才能找自己。 而第三人抵押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是不同的担保方式。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抵押担保并不存在先诉抗辩权的说法。 在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不需要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来实现自己的债权,第三人作为抵押担保人不能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债权人行使抵押权。 所以,第三人抵押担保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不过,如果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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