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可以吗?
我和男方离婚了,我们在离婚协议里约定男方不用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现在我独自抚养孩子压力很大,有点后悔当时的约定了。我想知道当初我们那样的约定在法律上到底行不行得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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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夫妻双方约定男方不支付抚养费是有可能被认可的,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要了解抚养费的概念。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父母双方就抚养费的支付问题进行协商约定的。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女方同意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并且签订了相关协议,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有一定效力的。 不过,现实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抚养费。如果后续抚养孩子的一方出现经济困难,或者孩子因为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增加,导致独自抚养孩子变得困难,那么抚养孩子的一方或者孩子本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支持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所以,虽然可以约定男方不支付抚养费,但这并不是绝对不能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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