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档案可以留置给病人吗?
我去医院看病,看完后想把病历档案留下来,可医院不太愿意给我。我就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病历档案能不能留置给病人啊?我觉得这是我自己看病的记录,我有权留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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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档案能否留置给病人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病历档案的分类,病历档案一般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 客观病历是指记录患者症状、生命体征、病史、检查结果等客观存在情况的资料,像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也就是说,对于客观病历部分,病人是有权要求复制留存的,医院有义务为病人提供复制服务。 而主观病历,主要是医生对病情的分析、诊断思路、治疗方案的讨论等主观意见的记录,比如病程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主观病历一般是供医院内部医疗管理、总结经验教训等使用,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病人可以带走主观病历。不过在发生医疗纠纷时,主观病历会和客观病历一起封存,以备后续调查和鉴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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