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病程记录是否能鉴定为医疗过错?


在医疗纠纷中,无病程记录能否鉴定为医疗过错,这是一个需要综合考量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医疗过错的概念。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医院和医生在看病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来操作,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了伤害。 关于病程记录,它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病程记录对于医生全面了解患者病情的发展、调整治疗方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法律依据来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也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无病程记录可能会影响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一方面,如果没有病程记录,可能无法清晰地反映出医生对患者病情的观察、分析和处理过程,使得在鉴定时难以确定医生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患者能够证明因为没有病程记录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例如延误了治疗时机等,那么有可能会被鉴定为医疗过错。 另一方面,不能仅仅因为没有病程记录就直接认定为医疗过错。医疗过错的鉴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患者的病情、治疗效果、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等。如果虽然没有病程记录,但通过其他证据(如检查报告、医嘱等)能够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且患者的损害结果与无病程记录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医疗过错。 总之,无病程记录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但不能仅凭这一点就鉴定为医疗过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