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里一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是否可以?
我和另一半打算协议离婚,他说愿意在离婚协议里写明自愿放弃所有财产。我有点担心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知道在法律上允不允许一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来达成离婚协议,想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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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书中,一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是可以的,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这其实涉及到当事人对自己财产权益的一种自由处分。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离婚时,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如何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只要这种处分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因素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表明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自行约定财产的分配方式。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自愿放弃财产的约定必须是真实自愿的。如果事后一方能够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只有在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时,一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的离婚协议才会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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